附件:校内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第一条 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只有教师、教辅和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行政人员具有监考资格(行政人员参加监考不能影响正常工作);助课的研究生只能参加所助课程的监考(以办理正式助课手续为准)。监考一旦安排完毕,不得擅自调换。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换者,必须经所在学院审批后,提前报主考单位及教务处备案。
第二条 监考人员应佩戴监考牌(监考牌统一由教务处制作),于开考前15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两名监考签到后同时领取试卷并进入指定考场,履行监考职责。
第三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后,将本人的姓名写在黑板上,一名监考负责安排考生座位、检查学生证件、检查考场清理情况,另一名监考检查试卷数量、宣读考场规则、分发试卷(采用A、B卷的考场,试卷应呈S型或N型发放)。
第四条 监考人员要根据考场内考生人数及考场容量,现场随机排定学生座位,在黑板上画出座位示意图,并要求学生按指定座位入座;最大限度地拉开考生座位的间隙,尽量避免学生靠墙、靠窗就坐,以免增加监考难度。凡是学生已自己排定座位而就坐的,必须重新更换座位排定方式(如可按行、按列、随机间隔或按照学号分组整体调换),防止学生利用桌面、墙面作弊。
第五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应认真检查学生考试证件(学生证或有照片的一卡通),证件不全者不允许参加考试。
第六条 监考人员发卷前要核查学生人数,要求学生在《燕山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的备注栏内签到。开考后迟到10分钟的考生,不得入场,按缺考处理;开考10分钟内入场的考生,为迟到,均需在《燕山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进行记录。
第七条 监考人员须督促、检查考生清理考场,考场座位周围不得留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各类书籍、书包、讲义、笔记、复习资料、手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照相机等非考试用品集中放置在教室的两旁、后面或讲台附近指定位置。严禁学生自备草稿纸。
第八条 监考人员于考试开始前宣读考场规则,强调考场纪律,要求考生关闭通讯工具,同时关闭自己的通讯工具。
第九条 监考人员于考试开始前5分钟发放试卷,发卷前要认真检查试卷数量和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与主考教师联系解决;提醒考生答题前用钢笔或签字笔在试卷指定位置正确填写自已的姓名、学号、班级。
第十条 两位监考人员应忠于职守,一位在考场前部,面向考生,另一位在考场后部,环视考场。监考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闲聊、看书报、浏览网页、接听电话、收发短信等,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考场。
第十一条 除因试卷印刷不清的必要说明外,监考人员对考生提出的任何与考试有关的问题不予回答,更不能提示。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应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及时警示,制止有违纪、作弊倾向的考生,有权调整其座位,防止违纪舞弊行为的发生。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要立即给予制止,指明其违纪作弊行为,收回其试卷,暂扣其违纪或作弊的物证,并将其姓名、学号及违纪或作弊事实详细记入《燕山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由当事人(违纪、作弊考生)、监考人员和主考签字后,令其退场。在课程考试结束时,将上述材料一并交教务处。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考试时间,须由主考单位负责人报请教务处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外语听力考试或晚间考试如遇意外停电,监考人员应稳定考生情绪,责令考生停止答题,控制考场秩序,听候并遵从主考会同教务处查明停电预期时间后做出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前30分钟及10分钟时,要提示考生注意考试时间。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时,应立即责令考生停止答卷并在座位上等待收卷,一名监考人员负责收卷,并认真核实试卷份数,另一名监考人员负责维护考场纪律,待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允许考生离开。将试卷和草稿纸按照要求整理好后认真填写《燕山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一并交主考教师,由主考教师将其与试卷一同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必须尊重并接受教务处及其他巡视人员的指导。考试期间,学校考试巡查人员发现监考人员擅自调换的、由无监考资格的人员代替监考的、监考不严的、对考生违纪作弊行为置之不理的、考场清理不干净、考场纪律混乱等违规行为的,将给予该监考人员通报批评一次,并视具体情况参照《燕山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在一学期内,同一监考教师、教辅人员被学校累计通报批评二次以上(含二次),该监考人员将被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累计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合并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同一行政人员、助课的研究生被学校通报批评的,将取消其今后所有校内考试的监考资格。